爱车“被肇事”如何解决
好端端的车送修,结果就被惹出一场死亡事故。记者调查发现,汽车在不少状况下,都会处于这种“真空”不受控状况,更可怕的是,这类车总是会在用户不知情的状况下引发事故,最后徒增无穷的烦恼。□商报记者籽言
昨天上午,西园路铜勺浜的居民被一阵阵吵闹声惊动,走出家门后,大伙看到,附近一家维修厂的大门被不少人堵住了,一辆银色轿车还被堵在大门口的移动门前。
依据知情人的描述,记者大概知道了事情的始末。本月5日,安徽籍男子翟某骑电动车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当场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这辆肇事汽车正是由这家维修厂的一名职员所开的。事发后,死者家属和老乡多次赶往维修厂讨要说法,直到昨天100多人围聚在此,吓得维修厂老板和职员都没敢正常上班。上午10点,民警赶到现场疏导,经过劝导和协商后,众人才渐渐散去。据悉,这起事故缘由警方还在调查中,具体赔偿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认定。
汽车在维修厂维修期间被维修厂员工开出肇事,哪个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不是理赔?肇事车的用户是否会有连带责任?这可能是现在双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昨天,记者采访了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蒋勇伟律师,他觉得,第一,假如汽车确实是被维修厂职员开出去肇事的,肇事车的用户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也没办法掌控其他人的行为。
针对事故下面的赔偿问题,蒋勇伟觉得,死者家属应该等候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来,才能有针对性的协商。通常汽车都会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这是一个由维修厂职员私自将汽车开出去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向维修工或者维修工所在的维修厂进行追偿。最后由维修厂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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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易过程中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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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2009年时有一辆宝马轿车,2012年年底换了新车。购买新车后,他将车出售给熟知的“黄牛”让其供应,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流程。没想到,6天后,陈某的这辆宝马就发生了车祸,将一名行人撞伤。交警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伤者家属觉得用户陈某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在出货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不过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买卖过程中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交易、赠与等方法出售并出货机动车辆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辆所有人已经不是真的的所有人。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辆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辆实质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汽车被偷后再肇事
许某于2011年6月购买了一部小汽车,同年11月份失窃,许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他随后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2012年6月7日,许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张某因被许某的汽车撞倒受伤,而事故的驾驶员已下落不明。因此,伤者张某起诉需要许某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机动车辆失窃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辆相离别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辆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辆失窃抢后,机动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又是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未了解、未预想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借人开后肇事
郑先生购有三辆私家车,去年8月份,一位朋友从外地到苏游玩,为了游览便捷,向郑先生提出借一辆车开,郑先生非常爽快,当场将自己一辆轿车借给这位朋友。结果,2小时不到,这位朋友就在郊外自驾途中和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他们汽车损伤紧急。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当时驾驶郑先生这辆车的驾驶员还是没驾照的。
律师评析:
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譬如承租人、借用人是不是具备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辆性能符合安全的需要,譬如汽车制动是不是灵敏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未尽到上述应有些注意义务,有过错,且可能成为机动车辆导致别人损害的一个原因,机动车辆所有人应付自己过错导致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证买车肇事人消失
陈某非苏州户籍人士,又想在苏州买车,于是想到了借用别人的身份证。非常快,朋友赵某赞同出借我们的身份证,并以赵某的名义购买到了一辆小轿车。结果,一个月前,陈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擦,导致行人受伤。事发后,陈某一直不愿接听伤者电话,并避而不见开始闹失踪。为解决赔偿问题,伤者多次找到交警部门需要登记用户赵某赔偿医疗成本。
律师评析:
法律规定,只有对机动车辆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动车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可以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从国内现行法律来看,也没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质导致机动车辆损害事故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